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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违法 按日计罚最具杀伤力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8-04-01 15:47:33
    环境违法 按日计罚最具杀伤力

     

    距离明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的时间越来越紧迫,环境保护部正抓紧制定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上周末,《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4个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环保部试图用更加规范、严格、明确的配套措施,保障新环保法的贯彻实施。中国化工报记者了解到,这些细则与石油和化工企业的环境行为息息相关,业内企业对此反响积极,希望新规定能执行到位。

      环境违法行为可按日计罚

      《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提出,按日计罚期限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复查期限为决定书下达后30日内。按日计罚的基数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送达责令整改书后,30天内环保部门随时可能复查,如果复查未整改,就按日连续处罚,如果改正则不进行处罚。

      这位负责人表示,按日计罚办法力求破解以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老大难问题,适用范围重点放在打击未批先建、久试不验、规避监管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重点排污企业强制公开信息

      除按日计罚之外,信息公开被视为新环保法的另一大亮点。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提出,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将被依法责令公开,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可能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这些措施具体包括:在当地主要媒体通报;建议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限制或者禁止其申请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限制或者禁止其申请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建议有关单位限制或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国家规定的其他惩罚措施。

      减排不力可被查封扣押

      为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制定一部贴近实际、程序完备、指引清晰的暂行办法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提出,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依法实施查封、扣押: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放射性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等行为。

     

     

      对于近期频现的重雾霾天气,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罚处处长姬刚表示,新规定实施后,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减产、停产的企业,将面临被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超标超总量企业可限停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的适用情形,调查取证、审批、决定、实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实施程序。

      限产包括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停产包括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关闭则包括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受过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罚处处长姬刚说,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这些措施之间具有衔接性,是组合拳。有的违法行为如违法排污的同时也有超标排放,就可能同时遭致按日计罚与停产限产。对于按日计罚的行政措施而言,姬刚说,其针对的是违法排污行为,而在定义“违法排污”时,环保部门将程序性违法也纳入其中,因此企业未批先建,环评程序不完善,也可能会遭受按日计罚。

      企业反响积极盼执行到位

      内蒙古一家大型煤化工企业环保负责人说,限停规定已引起化工及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在一些危废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等重点监护地点可以发现,企业均已从道路畅通、处置场地规范、设施完备、处理工艺科学合理等方面加大了整改力度。项目未建、环保先行的思想已深入人心。

      河南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处工程师孟建杰提出:此次新《环保法》和4项配套措施的出台对于环保设施齐全、制度完善的老化企影响不大,只是排放成本有所增加,这有利于企业能与一些环保意识淡薄、排放管理不善引起的环保成本较低的新建企业处在同一竞争平台去参与市场竞争,更利于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近两年来国内一些大型化肥、煤化工等项目投建如火如荼,部分地区为了地方经济的提升而忽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存在环境评价未评先建、边建边评、建成未评等违规现象。新环保法实施可以有效地制止这种违法违规行为。

      河南郑州一家环评公司技术负责人赵文强表示:“强化信息披露的措施有效遏制一些新建企业想利用新建项目模糊信息或不透明公开信息排污的行为。我们在对各类化工项目做环评时也会对这些信息做更为严格的评审和信息披露,在接受法律监督的同时,发挥更大的社会监督作用。”

     

     
      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杨宏磊认为:“按日计罚的办法是新环保法中最有杀伤力的举措,使一些企业逃避环保责任、以缴纳一次性罚款的方式换取长期不履行环保责任的惯用策略彻底失去了可能性,确保了将环保工作切实开展到位的企业在生产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从而进一步保证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他介绍,黎明院近日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环保部和各二级生产、科研单位的环保责任,加强了监督,增大了处罚的力度,力图使新环保法的执行更加切实到位。

     

      宁波石化经济开发区一位负责安环的人士表示:“四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让石化企业备感压力。我们公司一方面密切关注着各项法规的出台以及进展,并在每周的例会上将其宣传给企业的所有员工,让员工的法律意识更明晰;另一方面企业积极改正安环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今年的环保设施技改新增投资额近400万元。”他希望新政策出台后,各级环保部门与专家能到基层检查指导,服务企业,让企业能够通过环保改进而达标,而不是简单的惩罚,而对于那些指导后依旧不改正、故意拖延实施或明知故犯等行为的企业应该采取强硬的惩治措施。

      加强监督,让执法更到位

      林伯强

    上周出台的4条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晰了新环保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赋予了环保部门执法的具体条件和细则,让史上最严环保法更贴近实际、更富有可操作性。

      国内异常严峻的环保形势需要政府下重药、出重拳对企业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管,督促企业增强环保意识。然而,企业做好环境保护需要投入,这就需要政府对企业做好监督和奖惩,以防某些企业因利益驱动而心存侥幸。比如,企业开一天环保设备需要费用20万元,偷偷停掉不开相应就能省下20万元,造成的污染也是难以确定的。此次征求意见的暂行办法,虽然已经通过按日处罚的具体措施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会减少企业花钱买污染的状况,但还需进一步强化监督方面的工作,堵住一切可能出现的漏洞。

      此外,环保监管需要政府和民众两条渠道形成合力,而且第二条渠道的监督效果比第一条更为明显,因为企业周边居民更能迅速直接地感知环境污染情况。此次新环保法在政府监管惩罚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但民众监督、环境污染损失诉讼这条渠道依旧尚未打开,仅仅依靠政策监管和信息公开力度还不够大。所以,下一步需要通过立法开启民众监督的途径,让环保法律变得更加有效、力度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