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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四厅局致行业、协会、商会的一封信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0-05-24 22:44:16
    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

           你们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是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按照国家要求,今年全省要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企业合法运营权益,在此我们向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发出倡议:一、希望你们能够积极发挥沟通桥梁作用,在抗击疫情复工复产的同时,向本行业、领域企业广泛宣传,动员排污单位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要求,尽快向所属辖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履行责任,守法经营。二、希望你们能够积极发挥宣传指导作用,利用各自渠道大力宣传国家排污许可相关政策和要求,指导相关行业企业强化排污许可主体责任,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树立依法持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理念。 三、希望你们能够积极发挥行业优势作用,引导企业充分利用本次机会妥善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国家分类处置原则,积极整改存在问题,规范排污行为,实现达标排放。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各行业协会、商会主管部门全方位做好排污单位政策保障、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对无证或不按证排污的,将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协同推进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四川省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
    登记工作的通告》

     
           1. 申领范围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2019 版)》>规定,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2. 申领时限

           列入《名录(2019年版)》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3.核发机关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4.办理程序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

           1. 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后登录填报。

           2. 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3. 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4. 核发: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二)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 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5.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