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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部门发文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监管(附关键指标要求)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5-12-17 11:26:41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监督监管,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推动我国造纸行业绿色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再生纸浆的境外生产原料,须为分类回收的纸、纸板及纸制品。进口再生纸浆须符合GB/T 43393国家标准要求。
           二、进口再生纸浆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持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原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全要素全链条管理,维护我国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
           三、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指导,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严格行业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进口再生纸浆的海关商品编号为4706200000.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五、海关对进口再生纸浆开展感官检验,并按照海关技术规范对附件中的关键指标进行检验。
           海关发现进口再生纸浆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经鉴别为固体废物的,依法实施退运处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海关对进口再生纸浆实施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动态调整检验监测指标。
           六、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对进口再生纸浆加强监管,强化信息沟通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七、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8日起实施。
    附件:再生纸浆关键指标要求

    产品名称 表观特征 夹杂
    物含量
    放射性 未碎解的纤维组分含量/% 手抄片机械强度 危险废物 重金属含量
    铅(Pb) 铬(Cr) 汞(Hg) 镉(Cd) Pb、Cr.Hg、Cd总量
    再生纸浆 再生纸浆不应有腐浆及异臭等感官性劣变;再生纸浆应形状、颜色和材质基本一致。 ≤0.50% 不应混有放射性物质;再生纸浆(含包装物)的X和y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超过所在地天然辐射本底值+0.25μSv/h;再生纸浆表面a、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²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应该超过0.04Bq/cm²,不应该超过0.4Bq/cm². 10(不含)-20mm ≤18.0 抗张指数/(Nm/g) ≥22.0 不应混有危险废物 ≤50mgkg ≤50mg/kg ≤0.5mg/kg ≤0.5mg/kg ≤100mg/kg
    20(不含)-30mm ≤1.0 耐破指数(kPam²/g) ≥1.00
    >30mm 不应有 撕裂指数/(mNm²/g) ≥5.50
        注:1.再生纸浆关键指标要求引用国家标准GB/T433+确定。
    2.未碎解的纤维组分含量仅适用于采用干法工艺生产的再生纸浆。


    文章来源: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