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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8-04-02 15:27:34

    环保部印发火电、造纸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方案

     
    2017年8月14,环保部印发环办环监〔2017〕66号通知,部署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工作重点为:1,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2,查处超许可限值排污行为;3,督促企业落实自行监测要求。
    以下是通知全文及附件:
     
    关于印发《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按照《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和《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14号)要求,我部制定了《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易皓      电  话:(010)66556471
    传  真:(010)66103024            邮  箱:dbjh2020@163.com
     
    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按照《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和《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14号)要求,各地应在2017年下半年开展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为指导各地做好本次执法检查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促进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和核发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火电行业检查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不包括自备电厂所在企业)。造纸行业检查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根据前期排查掌握的疑似未按期持证排污企业清单(截至2017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清单)逐一进行核查,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发现清单外的无证排污企业,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
    (二)查处超许可浓度限值排污行为。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重点检查主要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有条件地区可对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排污要求开展检查。本次检查以企业自行监测数据作为主要依据,判断是否达到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对未开展自行监测的,或检查中对监测数据存疑的,应组织开展执法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要明确最后达标时限,到期不达标的要报请地方政府依法关停。
    (三)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自行监测要求。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对自行监测情况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开展自行监测,以及自行监测的点位、因子、频次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于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高度重视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工作,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开展执法检查。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和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要求,紧扣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地要认真总结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中的工作经验,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主动实践,积极创新,不断规范排污许可证监管工作。
     

    (二)推进信息公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检查企业名单、检查内容和结果。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在政府网站“环境违法曝光台”及时公开违法企业名单及查处情况。同时,加强对执法检查宣传报道力度,曝光一批火电、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作用。
    (三)做好工作调度。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做好检查工作的部署安排。2017年8月31日前,组织完成清单内火电、造纸企业无证排污行为查处工作。2017年11月30日前,组织完成对持证企业超许可浓度限值排污和未落实自行监测要求行为的查处工作;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涉及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和河南等6省(市),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各项工作完成后10日内,应向我部报送执法检查工作总结。信息报送表格和执法检查要点见附1-3。
    (四)强化信息沟通。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和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中各设置1名检查联络员,并将名单及联系方式于2017年8月21日前报送我部。我部将通过电子邮件向各省联络员发送清单,并建立联络员工作微信群,加强信息沟通交流。
    附1.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信息汇总表
    序号 省份 行业类别
     
    检查企业数量(家) 违法企业数量(家) 具体行为 处罚数量(个)
    无证排污 超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为落实自行监测要求
     
                     
                     
     
    附2.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明细表
    序号 地区(1) 企业名称(2) 排污许可证(3) 具体行为(4) 处罚情况(5)
     
    无证排污 超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为落实自行监测要求
    一、火电行业
    1              
    二、造纸行业
     
    1              
     
    填表说明:(1)具体到企业所在县(区);(2)企业注册名称全称;(3)无证排污企业填无;(4)勾选对应的行为,可多选,无相应行为的可不选;(5)简要说明具体行为和采取的处罚情况。  
    附3.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要点
    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应以企业排污许可证为依据,对照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自行监测要求开展执法检查。检查要点如下:
    一、无证排污检查要点
    (一)火电行业检查范围
    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不包括自备电厂所在企业)。火电机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
    2.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
    3.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
    4.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
    5.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
    6.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
    (二)造纸行业检查范围
     
    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
    制浆企业指单纯进行制浆生产的企业,以及纸浆产量大于纸张产量,且销售纸浆量占总制浆量80%及以上的制浆造纸企业。
    造纸企业指单纯进行造纸生产的企业,以及自产纸浆量占纸浆总用量20%及以下的制浆造纸企业。
    浆纸联合企业指除制浆企业和造纸企业以外、同时进行制浆和造纸生产的制浆造纸企业。
    二、按证排污检查要点
    (一)检查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火电、造纸企业。
    (二)检查内容
    火电企业。检查主要排放口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合规性。主要排放口包括锅炉烟囱或者燃气轮机组烟囱。发电锅炉烟囱污染因子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燃煤锅炉)、烟气黑度;燃气轮机组烟囱污染因子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造纸企业。检查废气主要排放口和废水排放口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合规性。废气主要排放口包括锅炉、碱回收烟囱;废水排放口包括漂白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生产废水外排口。
    锅炉烟囱污染因子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燃煤锅炉)、烟气黑度。碱回收烟囱污染因子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漂白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污染因子包括可吸附有机卤素和二噁英。生产废水外排口污染因子包括pH、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三)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合规性判定
    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主要依据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判定。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作为优先判定依据。对未开展自行监测的,或者检查中对监测数据存疑的,以执法监测结果为准。
    三、自行监测检查要点
    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火电、造纸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开展检查。一是检查企业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二是检查是否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三是检查自行监测点位、因子和频次是否符合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