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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环保部印发《大气污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通知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8-04-02 15:23:30

    财政部、环保部印发《大气污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通知

     

    为明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使用各环节的责任,近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印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通知。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等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分配。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6】600号)自20 l 6年6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明确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责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现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专项资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涉及氢氟碳化物销毁补贴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定的销毁数量负责。有关财政、环境保护、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