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披露,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杨亚达等31名代表在会上提出,依法开征环境保护税,对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落实环保资金等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制定环境保护税法,规范和完善现行的各种环境保护税费政策,加强征收和管理。财政部认为,开征环境保护税有利于理顺环境税费政策,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是完善税费制度的重要举措,环境保护税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4年立法计划。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已形成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稿)并报送国务院。
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工作,尽快修改完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各地要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进一步完善利用环保、能耗等标准,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的工作机制。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及相关行业准入(规范)条件,组织开展摸底调查,确定工艺技术和装备落后的项目及产能,列入目标计划实施淘汰。
协调环保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提出相关行业环保不达标企业名单。联合发展改革委、质检等部门,落实《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和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提出能耗不达标企业名单。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达标无望及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生产线坚决予以淘汰。
按照本地区重点行业结构调整方案,有序开展产能置换、兼并重组、环保搬迁、升级改造等工作,确定需调整退出的项目和时间进度,列入目标计划,按期实施淘汰。
切实发挥省级领导(协调)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做好与环保、发展改革委、质检等部门协调配合,发挥好行业协会作用,确保目标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对照“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制定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含再生铜))台炼、铅(含再生铅);台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稀土等15个重点行业2015年目标计划,并按照规范格式要求,在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从ttlh.cstc.org.cn下载)中,填报具体企业名单、主体设备(生产线)和产能等内容。按照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实施方案要求,在2014年11月30日前,由省级人民政府将目标计划及数据光盘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结合环保、能耗等标准实施及结构调整推进情况,制定重点行业,尤其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大气污染防治涉及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电石、铁合金等行业“十三五”淘汰目标,以及到2017年阶段性目标。按照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实施方案要求,在2015年6月30日前,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目标计划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