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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8-04-02 14:29:12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4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l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长三角区域(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珠三角区域(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等9个城市)、重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l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终期考核和全国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年度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