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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印发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 评价准入的通知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8-04-02 10:20:17
    2014年3月25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环境保护部印发此“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引领和约束作用,强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作用和地位。要以促进大气污染物减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重点,充分考虑大气环境承载力,进一步优化石化、火电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产业、产业园区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规模、布局和结构,推动形成与区域承载能力相适应的产业布局和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凡未开展或尚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都不得受理审批其环评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被视为促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要手段,《通知》首次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的具体实施范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以石化、化工等为主导的国家级产业园区和煤电基地规划都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会商。《通知》同时明确了会商主体、途径、形式、程序等内容,将有利于从更广范围研究相关产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问题,有利于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
    《通知》还强调,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对此类项目建设要以产能的等量或减量置换为前提。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禁止受理审批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自备燃煤发电项目。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地区的新建耗煤项目,要有明确的煤炭减量替代方案。
    对公众关注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问题,《通知》明确提出,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必须落实相关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相关污染物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将进行倍量削减替代。
    《通知》通过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将与相关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发挥协同效应,推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