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3.3条增加一款: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实施方案为:2004年1月1日起,新扩、改建废纸制浆造纸企业开始执行;2004年1月1日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废纸制浆造纸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控制项目
单位工艺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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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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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需氧量(BO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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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COD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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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浮物(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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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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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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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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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浓度
|
排放负荷
|
排放浓度
|
排放负荷
|
排放浓度
|
||
kg/t
|
mg/L
|
kg/t
|
mg/L
|
kg/t
|
mg/L
|
|||
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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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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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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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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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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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6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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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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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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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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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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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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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6
|
100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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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删除(造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中3.4条第一款的内容;
三、标准4.5条修改为:“制浆、制浆造纸”、“造纸”或“废纸制浆造纸”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其污染物排放指标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
四、标准附录A的第一款及Q混合的公式修改为:
“制浆、制浆造纸”、“造纸”或“废纸制浆造纸”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采用如下方法计算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
吨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