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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保总局发布《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8-03-31 20:07:3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促进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水处理技术的进步,根据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和造纸行业的发展情况,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对<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号GB3544—2001)进行修订。并于2003年9月22日发表公告,内容如下:
    一、标准3.3条增加一款: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实施方案为:2004年1月1日起,新扩、改建废纸制浆造纸企业开始执行;2004年1月1日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废纸制浆造纸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控制项目
    单位工艺
    类别
    排水量
    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悬浮物(SS)
    PH
    m3/t
    排放负荷
    排放浓度
    排放负荷
    排放浓度
    排放负荷
    排放浓度
    kg/t
    mg/L
    kg/t
    mg/L
    kg/t
    mg/L
    本色
    60
    3.6
    60
    6
    100
    6
    100
    6—9
    脱墨
    60
    3.6
    60
    9
    150
    6
    100
    6—9
    二、删除(造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中3.4条第一款的内容;
    三、标准4.5条修改为:“制浆、制浆造纸”、“造纸”或“废纸制浆造纸”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其污染物排放指标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
    四、标准附录A的第一款及Q混合的公式修改为:
    “制浆、制浆造纸”、“造纸”或“废纸制浆造纸”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采用如下方法计算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
     
    吨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