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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临时电费补贴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0-03-16 08:30:25
          近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下发通知,对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补贴期限自2020年2月5日起,有效期按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规定执行。

    补贴范围

    参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

    根据相关通知,此次临时电费补贴范围为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

    企业名单按注册所在地属地原则,分别由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以及供电企业审核确定后分别上报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

    补贴标准

    按电价的30%给予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对纳入补贴范围企业按其相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价的30%计算电费补贴。

    其中,国网四川电网未同价地区用户、省属电网和地方电网供区内用户以及市场化用户、转供电用户均按对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的国网四川电网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价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对于未缴纳基本电费的用户,以及现行基本电价征收标准低于国网四川电网基本电价标准30%的用户,以其实际缴纳基本电费为补贴上限。

    补贴方式

    企业注册地政府和省级层面各补贴一半

    为简化流程明确职责,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和省级层面各自承担总补贴金额的一半,分别兑付。

    供电企业根据企业相关用电量和补贴标准计算应补贴金额,省级层面承担的补贴金额由供电企业在当月结算电费时直接扣减(其中转供电终端用户电量由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供电企业三方确认,转供电主体须及时将补贴金额传导至终端用户),由省发展改革委与相关供电企业直接核算;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承担的补贴金额,由用电企业直接向所在地财政局申报领取,供电企业做好配合工作。

    文件原文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有关用户抗击疫情影响和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5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川煤集团、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稳定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现将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和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参与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给予电费补贴支持

    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属电网、各地方电网企业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3号)相关规定,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在每月结算电费时及时落实省级层面承担的15%电费补贴,并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和用电企业落实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承担的15%电费补贴。

    二、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企业给予灵活性政策支持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相关规定,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2月7日起,电力用户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用户可在当月(期)申请下一个月(下一个计费周期)的计费方式;用户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2月1日以来确未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至2月1日;对因抗击疫情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省属电网、各地方电网参照执行。                

    三、鼓励各地实施灵活的用水用气价格措施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结合疫情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不同行业的影响程度,在抗击疫情期间实施积极灵活的用水用气价格优惠等措施,包括可对餐饮业、住宿业等部分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以及非居民用户气费、水费等实施特殊优惠措施,切实减轻用户用水用气成本。

    四、对受疫情影响的水电气用户给予欠费不断供等支持

    切实保障企业用电用水用气需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用电、中小企业用水用气采取“欠费不断供”措施,不能按期交纳水电气费的企业用户可向水电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延期缴纳相关费用,最长不超过3个月。水电气供应企业应积极回应相关企业诉求,延期交费免收滞纳金,且不得断供。对受疫情影响并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电力用户,2月、3月功率因数考核低于对应考核标准的不增收电费。

    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上工作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相关企业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主动向企业用户宣传告知,并将政策执行情况、执行时限、存在问题等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资源和环境价格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