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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社保“延、缓、降”助中小企业共渡疫情难关 最长缴费期可延至疫情解除后第9个月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0-02-10 03:39:33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发挥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助力企业减负稳岗。这些政策具体如何实施?将对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起到哪些帮助?2月9日,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对此做了解读。

           减轻企业压力 社保费用可申请缓缴

           “在发挥社保政策作用,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方面,主要通过延、缓、降等措施,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稳定工作岗位,同时确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延和缓,主要是指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省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困难,通过延长社保申报缴费期和缓缴社保费用,可以减轻企业的压力和负担。

           这位负责人介绍,在延长社保申报缴费期方面,如果企业受疫情影响,没有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以通过网厅、手机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医疗保险)办机构报备,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

           在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方面,如果企业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可以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如果企业既延长申报缴费期又享受缓缴政策,那么企业疫情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最长可延至疫情解除后的第九个月缴纳。同时,延期申报缴费和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这相当于社保为企业提供了长达9个月的无息贷款。”上述负责人举例道,比如:如果疫情2月份解除,那么企业1至2月份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经延长申报缴费期和缓缴后,最迟可于2020年11月份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最长可延至疫情解除后的第三个月一并缴纳,也就是5月份缴纳。“这些政策相较以前实施的缓缴政策期限更长、力度更大,相信缓解企业困难也将更有效。”这位负责人表示。

           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用政策延至明年4月

           降了“延、缓”外,我省还将继续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省政府相关求,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期限,将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在此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此外,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50%执行。

           在优化服务方面,要求各级各部门遵循“依法合规、简政便企、特事特办、最少必须”原则,采取申报加承诺制,尽可能让企业少交或不交申报材料,提高办事便捷度和工作时效,尽最大努力提供“不见面”服务。

           “新冠肺炎疫情对我省中小企业的冲击是巨大的,以春节为例,在严格的防控举措下,餐饮、物流、商贸、运输等受到的冲击都非常明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所所长饶风认为,一方面疫情期越长,对中小企业造成的生产经营困难越大;另一方面,从近几年的就业数据看,中小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全省就业岗位的重要提供者。缓解疫情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境,也是稳岗位、稳就业的重要方向。“岗位稳则家庭稳,家庭稳则社会稳,从这方面来说,发挥社保政策作用,稳定岗位的意义重大。”饶风强调。

           “在发挥社保政策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的同时,也强调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强调,因受疫情影响延长申报缴费期、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要按规定确保其职工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新增的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先行按月预发。延期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从其符合条件之月起享受相关待遇。比如,2月份达到享受待遇条件,而6月份才到社保机构申办手续,那享受待遇的起始月份应是2月份。同时,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虽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

           据悉,全省各地正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打通“最后一米”。各地企业和企业职工,可以关注本企业所在的市(州)、县(市、区)人社、财政、税务和医保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通过12333咨询电话或有关工作电话、网厅、微信公众号等进行政策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