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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无需再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9-03-21 11:58:52
          近日,国家商务部发布了《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集时间截至2019年3月2日。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决定删除《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后边附上正文。
     
    关于《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提高商务部依法行政水平,拟制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现就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
          2、登陆商务部条法司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立法征求意见”点击“《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
          3、电子邮件:tfsxzc@mofcom.gov.cn
          4、传真:010-65198905;
          5、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2日。

    商务部条法司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