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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持证才能排污,企业切勿侥幸!德阳这家纸厂被罚30万!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1-05-07 16:55:10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月31日,由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德阳市新龙安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安公司”)不服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和德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有了结果,法院审理查明后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涉及德阳市开出的首张无证排污“罚单”。

     

    案情

    无证排污被处罚,企业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9月16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投诉,对新龙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造纸生产线正在生产,正在排放锅炉废气,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随即,德阳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污、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2019年12月,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2020年4月3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新龙安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接到处罚决定后,新龙安公司认为德阳市生态环境局的处罚存在问题,遂向德阳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德阳市人民政府维持处罚决定。

    新龙安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以德阳市人民政府和德阳市生态环境局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德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反思

    达标排放也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本案极具代表性,值得思考。”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认为。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核准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污染物量和污染物方向,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排放污染物。法院认为,德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方面,结合日常环境管理,发现企业环保法律制度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缺乏,环境保护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具体而言,不是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或者已经纳入环保临时备案,就可以生产、排污,不重视竣工环保验收,忽视申领排污许可证。

    “不要认为排污许可证是给自己加上紧箍,存在侥幸观望想法。不要认为达标排污,就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为可以边办理边生产边排污。更不能办证后将其锁进档案柜,不亮证排污,或者挂墙应对检查,不按证排污,还认为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信息公开、年度执行报告等工作是增加企业负担。”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强调。

     

    措施

    提高宣传力度,避免企业撞“枪口”

    今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从无证排污、违反排放口规范化要求等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到逃避监管、不配合检查等违法情形,每一项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条例》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规定了12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中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行为,罚款门槛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最高到100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对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将被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逐渐严厉的环境法律规定,为使排污单位及时、全面了解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具体信息,明白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合法生产的重要依据,在《条例》实施前后,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及时通过《德阳日报》、微信公众号向全市各排污单位发出了一封公开信,并向企业发放纸质告知书,对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程序、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

    在此基础上,还通过官方网站、双微、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热线电话等途径建立了排污许可咨询渠道,及时解答企业排污许可相关问题。

    接下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将以本案为典型,在全市开展《条例》违法行为警示教育工作,做到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督促其他企业切实加强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条例》开展自查自纠,将各项排污措施和规定落到实处。

    同时,将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工作,加强排污许可制度监管核心地位宣传,强化“服务+执法”工作机制,刚柔并济,确保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落地生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教育培训普法活动,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环境守法意识,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建立企业经营者环境保护知识定期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