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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造纸学会第十届理事会章程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1-08-17 11:29: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四川省造纸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四川省跨部门,不分所有制形式的全省造纸行业学术性的社团组织。以生产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备制造、林业、化工等单位及造纸科技工作者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四川省经信厅、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学术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纪、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贯彻执行科教兴国战略,促进造纸工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造纸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两个文明建设。反映会员的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党的十八大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造纸产业发展政策》、《造纸工业技术进步“十二五”指导意见》、《造纸行业节能减排》为指导,促进我省造纸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四川省经信厅和省经信系统社会组织第四联合党支部、四川省科协、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在四川省民政厅注册登记。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经政府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3、编辑出版造纸科技、科普书籍及相关录像制品,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4、创办为行业学术服务的活动阵地。组织人才交流、技术和职业培训。

    5、举办推广科技成果、高新技术应用的交流会、展览会和展销会。

    6、配合开展行析、行评,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制定行业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组织评选活动。 

    7、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等任务。

    8、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

    9、制定、监督执行行规、行约。

    10、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和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11、参照制订行业产品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12、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13、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14、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15、举办符合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

    16、承担政府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本会的会员种类:本会以团体会员为主,同时吸收少量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条件:

    1、团体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凡从事制浆造纸生产、经营、科研、设计、教学、设备制造,及生产造纸专用器材、化工产品等相关行业的法人单位。

    2、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凡从事制浆造纸生产、经营、科研、设计、教学、设备制造,及生产造纸专用器材、化工产品等相关行业的法人单位。

    2、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取得技师、助理工程师(相关职称)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

    (4)造纸专业毕业的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5)热心于造纸事业,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资料、情报和信息,有优先取得技术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权要求本会组织专家对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和帮助;
       
     6、有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7、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十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自愿资助本会活动经费。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 会员如有严惩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理事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经信厅和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本理事会的责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和组织改选下届理事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代表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委员会;

    11、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l、3、5、6、7、8、9、10、11项的权利,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大公无私;
        
    2、在造纸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分;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经信委和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同时不得兼任两个学会的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担任社团负责人以上领导职务不得超过三个,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社团负责人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 本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报四川省经信厅审查,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后,方能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表决;
       
     4、决定办事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社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国内外团体或个人捐赠;
        
    3、政府资助,政府及相关部门购买服务收入;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的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四川省经信委和四川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十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四十一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
    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四川省经信委审查同意,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经信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有四川省经信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活动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经信厅和四川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21年07月29日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十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