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造纸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四川省跨部门,不分所有制形式的全省造纸行业学术性的社团组织。以生产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备制造、林业、化工等单位及造纸科技工作者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学术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纪、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贯彻执行科教兴国战略,促进造纸工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造纸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两个文明建设。反映会员的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党的十八大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造纸产业发展政策》、《造纸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造纸工业技术进步“十二五”指导意见》、《四川省轻工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造纸行业节能减排》为指导,促进我省造纸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编辑出版造纸科技、科普书籍及相关录像制品,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四)创办为行业学术服务的活动阵地。组织人才交流、技术和职业培训;
(五)举办推广科技成果、高新技术应用的交流会、展览会和展销会;
(六)配合开展行析、行评,进行质量监督工作;
(七)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等任务;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
(九)制定、监督执行行规、行约;
(十)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和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一)参照制订行业产品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二)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十三)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十四)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五)举办符合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六)承担政府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凡从事制浆造纸生产、经营、科研、设计、教学、设备制造,及生产造纸专用器材、化工产品等相关行业的法人单位;
(五)个人会员:取得技师、助理工程师(相关职称)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造纸专业毕业的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热心于造纸事业,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资料、情报和信息,有优先取得技术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会组织专家对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和帮助;
(六)有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愿资助本会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委员会;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11日第六届第四次理事(扩大)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