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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中小企业造纸协会章程(修定案)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8-03-29 12:02:43
    第一章  
    第一条 四川省中小企业造纸协会(SASMPE)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四川省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造纸企业,股份合作制、全民所有转制、民营、私营、合伙造纸企业,统称:中小造纸企业,自愿结合的,省中小企业局同意,省民政厅批准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经济技术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为指针,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按照中小造纸企业的特点,通过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促进中小造纸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开展供、产、销协调服务,提高企业素质,为我省中小造纸企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中小企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在四川省民政厅注册登记。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街5号 邮编:61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中小造纸工业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随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经由主管部门委托,对全省中小造纸企业发展实施管理职能。
    (二)创办为行业服务活动阵地,组织人才交流、技术和职业培训。
    (三)开展业务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
    (四)组织有关环保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制定本行业环保治理规划,积极收集、整理环保治理技术资判,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环保治理。
    (五)组织技术、管理、科研、开发等学术交流活动,举办推广科技成果,高新技术应用的交流会、现场会。
    (六)制定、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开展供、产、销协调服务工作,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七)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制订中小造纸企业发展规划,对中小造纸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和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估,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维护团体会员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调处会员之间纠纷,协调行业之间的关系,促进横向经济、技术联合。
    (九)总结企业管理经验、科技成果、行业之间的质量、价格信息、编辑交流情报资料,搞好信息服务。
    (十)协助主管部门对全省中小造纸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和发展进行规划、宏观管理和指导、服务。
    (十一)协助主管部门推动全省中小造纸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加强督促企业对产品质量检测、提高产品质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检、行评、进行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协助主管部门对全省中小造纸企业各种管理工作的达标、上档、升级和产品创优、创奖及企业升级等项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
    (十三)协助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搞好全省中小造纸企业技术工人及技术干部的职称评定工作。
    (十四)协助有关部门参与行业节能减排、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十五)承办主管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
    1、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造纸企业、股份合作制、全民所有转制、民营、私营、合伙造纸企业、纸品加工企业。
    2、与中小造纸企业有关制浆造纸、经营、科研、设计、教学、设备制造及生产造纸专用器材、化工辅料等相关行业的法人单位。
    (四)个人会员
    1、从事中小造纸企业工作的管理干部、技术人员;
    2、愿意为中小造纸业服务的科技人员、业务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优先和优惠获取本协会编印的各种业务和技术资料,以及协会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向本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个人如因工作调动,离开行业,作为自动离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四川省中小企业造纸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上届理事会推荐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各种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后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乘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第一条 四川省中小企业造纸协会(SASMPE)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四川省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造纸企业,股份合作制、全民所有转制、民营、私营、合伙造纸企业,统称:中小造纸企业,自愿结合的,省中小企业局同意,省民政厅批准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经济技术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为指针,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按照中小造纸企业的特点,通过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促进中小造纸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开展供、产、销协调服务,提高企业素质,为我省中小造纸企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中小企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在四川省民政厅注册登记。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街5号 邮编:61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中小造纸工业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随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经由主管部门委托,对全省中小造纸企业发展实施管理职能。
    (二)创办为行业服务活动阵地,组织人才交流、技术和职业培训。
    (三)开展业务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
    (四)组织有关环保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制定本行业环保治理规划,积极收集、整理环保治理技术资判,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环保治理。
    (五)组织技术、管理、科研、开发等学术交流活动,举办推广科技成果,高新技术应用的交流会、现场会。
    (六)制定、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开展供、产、销协调服务工作,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七)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制订中小造纸企业发展规划,对中小造纸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和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估,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维护团体会员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调处会员之间纠纷,协调行业之间的关系,促进横向经济、技术联合。
    (九)总结企业管理经验、科技成果、行业之间的质量、价格信息、编辑交流情报资料,搞好信息服务。
    (十)协助主管部门对全省中小造纸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和发展进行规划、宏观管理和指导、服务。
    (十一)协助主管部门推动全省中小造纸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加强督促企业对产品质量检测、提高产品质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检、行评、进行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协助主管部门对全省中小造纸企业各种管理工作的达标、上档、升级和产品创优、创奖及企业升级等项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
    (十三)协助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搞好全省中小造纸企业技术工人及技术干部的职称评定工作。
    (十四)协助有关部门参与行业节能减排、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十五)承办主管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
    1、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造纸企业、股份合作制、全民所有转制、民营、私营、合伙造纸企业、纸品加工企业。
    2、与中小造纸企业有关制浆造纸、经营、科研、设计、教学、设备制造及生产造纸专用器材、化工辅料等相关行业的法人单位。
    (四)个人会员
    1、从事中小造纸企业工作的管理干部、技术人员;
    2、愿意为中小造纸业服务的科技人员、业务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优先和优惠获取本协会编印的各种业务和技术资料,以及协会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向本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个人如因工作调动,离开行业,作为自动离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四川省中小企业造纸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上届理事会推荐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各种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后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乘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