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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日施行《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4-10-28 10:49:26

            为进一步落实《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要求,树牢上游意识、坚决扛起赤水河流域保护治理政治责任、切实守护好这条“英雄河”“美酒河”,2024年9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自2021年《条例》施行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要求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保护,干流水质2022年以来稳定保持Ⅱ类,河道水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改善。《实施细则》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地方特色,细化完善规定,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和规划、清单管控及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流域省级河湖长联络员单位负责落实河湖长交办的工作,协助做好指导、督促、考核等工作。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并按要求推动落实。泸州市依法依规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流域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产能优化调整。
            二是严格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集约利用。流域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强化水资源保护、河湖岸线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法加强小水电监管,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切实保护好赤水河一江清水、两岸青山。
            三是统筹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流域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入河排污口监管、城乡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管控流域采矿活动。
            四是建立全域共治工作机制。省政府会同毗邻省政府组织开展赤水河流域跨省生态保护补偿,鼓励泸州市政府探索建立流域四川段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各级各部门开展联合巡查、联动执法,实现污染共治、信息共享,依法严格查处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相关违法行为,积极推进跨界河流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双边协调机制与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实现赤水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联动联防联控。
    文章来源:四川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