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商环境评价办法》旨在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以经营主体实际感受和需求为导向,科学构建评价体系与机制,推动全省营商环境提升。评价对象主要为 21 个市(州),必要时可拓展至特殊经济功能区。省发展改革委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营商环境牵头部门各负其责。
评价工作按制定的工作方案实施,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内容涵盖指标评价和经营主体满意度调查,评价指标体系会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价过程包括多个阶段,数据采集方式多样且规范,采用通用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并编制报告。结果分为 “优秀”“良好”“一般” 三个等级,不做排名,结果上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梳理问题反馈以促进整改,总结经验进行推广,为深化改革提供参考。办法强调评价管理,确保科学公正,明确第三方机构责任及参与单位和个人的纪律要求,严禁违规牟利及形式主义行为。此外,还规定了实施保障措施,包括培训指导、问题整改及费用纳入预算等,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
评价工作按制定的工作方案实施,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内容涵盖指标评价和经营主体满意度调查,评价指标体系会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价过程包括多个阶段,数据采集方式多样且规范,采用通用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并编制报告。结果分为 “优秀”“良好”“一般” 三个等级,不做排名,结果上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梳理问题反馈以促进整改,总结经验进行推广,为深化改革提供参考。办法强调评价管理,确保科学公正,明确第三方机构责任及参与单位和个人的纪律要求,严禁违规牟利及形式主义行为。此外,还规定了实施保障措施,包括培训指导、问题整改及费用纳入预算等,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