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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实录 | 国新办举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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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2-28 11:12:29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2月26日(星期一)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和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张要波介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谢应君: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公开发布,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先生,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张要波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我们先请赵英民副部长介绍情况。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赵英民
:
谢谢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有机会向大家介绍国务院刚刚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全国碳市场的建设情况。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关心、支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应对气候变化不是别人要我们做,而是我们自己要做,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要建成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
建设统一的全国碳市场,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绿色化、低碳化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及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等文件中,都对全国碳市场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全国碳市场不仅可以发挥市场在碳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可以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是实现全社会降碳低成本的政策工具,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
中国的碳市场是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就是强制碳市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也就是自愿碳市场组成,强制和自愿两个碳市场既各有侧重、独立运行,又互补衔接、互联互通,共同构成了全国碳市场体系。
日前,国务院李强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的法规,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重点就明确体制机制、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国碳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开启了我国碳市场的法治新局面。《条例》的出台对我国双碳目标实现和推动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国强制碳市场启动两年半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制度规范日趋完善,市场活跃度逐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全面改善,碳排放管理能力明显提升,价格发现机制作用日益显现。今年初,全国自愿碳市场开始以来,运行总体平稳。全国碳市场在促进企业减排温室气体、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为全社会开展气候投融资、碳资产管理等碳定价活动锚定了基准价格,推动社会各界关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积极参与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的低碳化、绿色化,从而推动全社会的绿色低碳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以本次《条例》出台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相关政策配套制度完善,保障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严格依法管理规范操作,积极推进碳市场的建设,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我们的贡献。
下面,我愿意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谢谢!
谢应君:
谢谢赵英民副部长。下面欢迎大家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人民日报记者:
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正式上线交易,请问目前碳市场的建设和运行状况如何?在推动实现双碳目标方面发挥了哪些作用?谢谢。
赵英民:
谢谢您的提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就是我们说的强制碳市场选择了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2021年7月正式开市,目前已经顺利完成了两个履约周期,第一个履约周期是2019—2020年,第二个履约周期是2021、2022年。目前看,实现了预期的建设目标。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纳入重点排放单位2257家,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两年半以来在各方的大力支持努力下,主要取得了四方面的成效:
一是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框架体系。国务院印发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出台管理办法和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3个管理规则,以及发电行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要求等,对注册登记、排放核算、报告、核查、配额分配、配额交易、配额清缴等涉及碳排放权交易的关键环节和全流程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规范,初步形成了拥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以及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业务规则组成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是建成了“一网、两机构、三平台”的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成了“全国碳市场信息网”,集中发布全国碳市场权威信息资讯。成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对配额登记、发放、清缴、交易等相关活动精细化管理。建成并稳定运行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管理平台三大基础设施,实现了全业务管理环节在线化、全流程数据集中化、综合决策科学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基本形成。
三是碳排放核算和管理能力明显提高。建立碳排放数据质量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国家—省—市”三级联审,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化技术智能预警,将数据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创新建立履约风险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完成清缴。参与碳市场企业均建立了碳排放管理的内控制度,将碳资产管理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企业的管理能力和核算能力显著提升。
四是市场表现平稳向好。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市场活跃度和第一个履约周期相比,第二个履约周期有明显提升。截止到去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累计成交量达到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第二个履约周期成交量比第一个履约周期增长了19%,成交额比第一个履约周期增长了89%。二是碳价整体呈现平稳上涨态势。由启动时的每吨48元上涨至每吨80元左右,上涨66%左右。第二个履约周期企业参与交易的积极性明显提升,参与交易的企业占总数的82%,比第一个履约周期上涨了近50%。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为双碳目标实现、推动全社会绿色低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落实了企业的减碳责任。利用碳市场碳排放配额分配,将碳减排目标要求直接分解到企业,使企业成为减碳的主体,压实了企业责任,树立了“排碳有成本、减碳有收益”的低碳意识,实现了对第一大碳排放重点行业(电力行业)的碳排放有效控制。
二是降低了行业和全社会的减碳成本。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碳市场为企业履行减碳责任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选择,帮助行业实现了低成本的减碳。据测算,这两个履约周期,全国电力行业总体减排成本降低了约350亿元。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范围不断扩大,碳排放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不同行业间的优化配置将最终实现全国总的减排成本最小化。
三是碳市场形成的碳价,为开展气候投融资、碳资产管理等碳定价活动锚定了基准价格参考,促进了气候投融资工具创新,为低碳、零碳、负碳技术投融资提供了基础支撑、资金支撑。以碳市场为核心的中国碳定价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促进了全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低碳化,从而推动了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四是探索建立了符合我国实际的重点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培养了一大批碳减排、碳管理的专业人才和相关机构,为推动实现双碳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谢谢!
凤凰卫视记者:
我们了解到,这份《条例》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能否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总体思路?谢谢。
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 张要波:
谢谢您的提问。一部立法的总体思路,必须要围绕并服务于它的立法目的。也就是说,我们希望实现什么样的立法目的,就应当相应确定合适的立法思路。《条例》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全国碳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围绕这一立法目的,我们主要强调三点:
一是坚持全流程管理。对构成碳排放权交易的要素和各个主要环节,包括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以及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交易主体、交易方式、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碳排放配额的分配,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编制核查、碳排放配额的清缴和市场交易等这些主要环节,《条例》做到了全覆盖,力求不留空白、不留盲区。
二是保持必要的弹性。大家都知道,我国碳市场总体还属于一个新事物,全国碳市场2021年7月上市交易,到现在不到3年的时间,整个建设运营还有很多需要探索和创新的地方。立足于这样一个基本的实际情况,《条例》在制定的时候,重在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框架性制度,一方面要为碳市场的运行提供基本的遵循,确保规范有序,同时在相关制度设计上,要保持必要的弹性,为今后的探索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大家注意到,《条例》的名称叫《暂行条例》,实际上也是体现了这样一个总体思路。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因为碳排放数据真实性是碳市场政策功能是否能够发挥、市场能否健康运行的关键和前提。大家都注意到,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排放数据造假这样一个苗头性问题,因此立法必须突出问题导向,及时作出有效回应。《条例》把有效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作为重要内容,从强化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四个方面,着力完善制度机制,保障碳排放市场政策功能的发挥。谢谢!
中宏网记者:
我们注意到,《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以及处罚额度。请问《条例》如何强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谢谢。
张要波
:
谢谢。法律责任是一部立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只有法律责任完善,制度才能长出“牙齿”。所以,为确保《条例》有效实施,《条例》在着力完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等方面下了很大功夫,着力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有力有效震慑违法行为。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主体全面。也就是说,法律责任覆盖的主体是全面的,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活动各类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等,都规定了明确的违法情形和严格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只要是违反了《条例》,都要受到追究。
二是手段丰富。也就是说,制裁手段丰富多样。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丰富多样的法律制裁手段,包括警告、核减碳排放配额、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检验检测资质、禁止从事相关业务、责令停产整治等。其中,既有申诫罚也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和行为罚;既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又有刑事责任。
三是惩处有力。《条例》对于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坚持重典治乱,加大惩处力度,有效防范遏制。比如刚才讲到的碳排放造假等问题,其中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涉及技术服务机构,因为碳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等工作专业性很强,离不开技术机构,技术机构的数据造假是非常严重的一种违法行为,《条例》对于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以及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有篡改、伪造数据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首先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要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就是坚持“双罚制”,既对机构处罚,又对相关责任人员个人进行处罚。又比如,对于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其中的一个例子,大家可以看到,惩处力度是非常大的。谢谢!
红星新闻记者
:
我的问题是,目前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行业具体有哪些?对于下一步碳市场扩容有怎样的考虑?谢谢。
赵英民
:
谢谢您的提问。中国的碳排放主要集中在发电、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造纸、航空等重点行业,这八个行业占到了我们国家二氧化碳排放的75%左右,这些重点行业工业化程度高,有一定的人才、技术、管理基础,更容易实现对碳排放的量化控制管理和影响含碳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了发电行业。刚才我介绍,排放量大约是51亿吨,占到了全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40%以上。将高排放行业尽早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就是说抓住全国75%的排放,充分发挥市场在碳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可以使得我们全社会的降碳成本实现最优、最小化,从而助力实现我国的双碳目标,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和美丽中国建设。
《条例》对确定行业覆盖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相关的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未来我们将坚持稳中求进、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情况,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行业的碳排放量、数据质量基础、减污降碳协同、行业高质量发展等因素,优先纳入碳排放量大、产能过剩严重、减污降碳协同效果好、数据质量基础好的重点行业。扩围工作将把握好节奏力度,科学合理确定不同行业的纳入时间,分阶段、有步骤地积极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碳排放重点行业,从而构建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
关于扩围工作,目前我们已经开展了两项工作,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是生态环境部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对上述重点行业组织开展了年度的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工作,也就是除了电力行业之外,其他7个行业虽然没有纳入配额管控,但是其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工作,我们已经开展起来。
二是开展扩围的专项研究。对重点行业的配额分配方法、核算报告方法、核算要求指南、扩围实施路径等,开展了专题研究评估论证,相关的技术文件起草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我们正在积极推动,争取尽快实现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首次扩围。
碳排放控制和管理,对于政府部门、行业乃至重点排放单位,都是新生事物。我们将坚持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充分借鉴运用好已有的碳排放管理制度和经验,加强拟纳入行业的碳排放管理的制度建设、数据管理、宣传培训,使这些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在纳入碳市场后,能够满足碳市场的管理要求,确保碳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推动相关行业和重点排放单位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谢谢!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
:
目前,中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但与国际上已经成熟的碳市场相比,我国碳交易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碳市场活跃度不足等。请问《暂行条例》的发布,将为我国碳市场建设提供怎样的发展条件?谢谢!
赵英民
:
谢谢您的提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两年半以来,总体运行平稳,我们也组织专家进行了评估,总的结论就是中国的碳市场总体表现要好于发达国家碳市场建设初期。但是作为一个仍处于起步阶段的新生事物,和发达国家成熟的碳市场相比,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的地方。刚才您提到的市场活跃度、行业覆盖范围,以及市场参与主体、交易不活跃等,这都是需要我们在碳市场建设下一步逐一克服的问题。
《条例》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就当前碳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应该说,为我们逐一克服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撑和保障。除了刚才我介绍的要着力扩大行业覆盖范围之外,进一步推动碳市场建设还有这么几个方面的工作,在《条例》中都有明确的。
一是逐步推行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碳配额分配方式。目前,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分配方式是免费发放,国际上成熟的碳市场大都已经开展了免费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实践。《条例》明确,配额分配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方式。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升有偿分配比例,这样有利于控制碳排放总量,使碳价更真实地反映碳减排成本,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从而推动双碳目标实现,也提升我国碳市场在国际碳定价当中的话语权。
二是建立市场稳定机制。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的市场调控手段还不足,市场稳定机制尚不完善。《条例》将市场调节需要作为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的重要考虑因素,开展市场调控,平衡市场供需,防止碳价格失控等市场风险,为保障碳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是对丰富交易主体和产品作出规定。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只是对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纳入了管控,行业范围还仅仅是发电行业,虽然这个行业排放量很大。交易产品只是碳排放配额现货。《条例》规定,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下一步,我们将本着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基本定位,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优化配额分配方式,逐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不断丰富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方式,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碳减排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绿色低碳转型。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
刚才谈到数据造假的问题,我们知道数据质量是碳市场的生命线。请问,新出台的《条例》在数据质量方面的规定是怎样的?目前这方面的管理成效怎样?今后生态环境部还将从哪些方面来加强管理,确保数据质量?谢谢!
赵英民
:
谢谢您的提问。数据质量是保证碳市场健康平稳有序的基础,可以说是碳市场的生命线。党中央十分关心,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我们把保障和提升碳市场的排放数据质量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采取了五个方面的措施来确保数据质量。
一是健全完善制度。这里既有法律规定,也有技术规范,还有司法解释。推动最高法、最高检修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造假纳入刑事制裁范畴。修订了相关碳排放数据核算报告技术指南,碳核算公式由过去的27个精简到12个,简单说就是提升了这些核算公式的有效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使得核算不确定性大幅度降低。
二是建立“国家—省—市”三级联审的长效工作机制。创造性开展碳排放关键参数月度存证,提升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及时发现问题苗头。
三是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实现穿透式监管。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第二个履约周期对300多万个参数数据进行自动识别校验,及时发现并解决了7.2万余个数据异常问题。
四是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通过两轮碳排放报告专项监督帮扶,对发现问题逐一拉条挂账、分类处理、整改销号。对违法企业严肃处罚并核减其碳排放配额,对问题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公开曝光,对弄虚作假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五是全面加强宣传培训。刚才我讲碳市场是新生事物,重点排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碳排放核算和管理能力通过大范围培训得到了明显提升。去年,我们一共组织培训了134场约1.1万人参加的培训,实现了市场参与主体全覆盖。
通过上述五个方面举措,碳排放数据质量大幅改善,碳排放报告的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大幅提升,企业管理效能也明显增强,和第一个履约周期相比,第二个履约周期监督帮扶发现的碳排放数据不规范企业数量大幅度下降,并且以此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经验。
这次国务院暂行条例,对数据质量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切实守住数据质量这一生命线,《条例》在打击碳排放数据造假、遏制虚报瞒报碳排放数据等行为方面,真正长出了“牙齿”,可以总结为六个字,就是:严控、严查、严罚。
严格控制主要体现在: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禁止事项和处罚措施,通过配套制度规范,持续压减数据造假空间,通过建设完善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利用区块链、数字化技术手段,保证数据无法篡改。通过年度核查加日常监管的工作模式,持续强化数据质量审核。
严肃督查主要体现在: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大数据筛查异常数据,通过投诉举报发现问题线索,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不查清绝不放过,问题疑点不查清绝不放过,问题整改不到位绝不放过。
严厉处罚主要体现在: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零容忍”,严惩重罚,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条例从四个方面规定了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的具体要求:一是强化重点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二是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四是加大处罚力度。在这些方面,《条例》都作出了具体详实的规定。我相信,下一步随着《条例》的贯彻落实,碳市场数据质量会在第二个履约周期的基础上会进一步提升。
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
今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请问,全国碳排放交易权市场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二者有什么关系?《条例》中是否有相关规定?谢谢!
赵英民
:
谢谢您的提问。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之后,我们国家推出的又一个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两个工具都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两者既有区别、独立运行,又有联系、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我们国家的碳市场体系。通俗来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强制性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自愿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目前主要是具有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法律义务的排放企业,也就是《条例》中说的重点排放单位,由政府向这些企业分配碳排放配额,并规定企业向政府清缴与其实际排放等量的配额,清缴完之后,配额盈余的企业就可以在市场上通过交易出售获益。配额不足的企业,就需要从市场上购买,从而实现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政策导向,降低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的降碳成本。
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目的是鼓励各类主体自主自愿地采取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产生的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后,通过市场来出售,从而获取相应的减排贡献收益。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自愿减排项目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额外性,二是真实性,三是唯一性。我想,真实性大家都好理解,这个项目是真的,这个减排量是准确的。唯一性也好理解,这个项目只能算一次,不能“一女二嫁”,算两次、三次,不能重复计算。我想重点讲一下额外性。这个额外性,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一个特点,体现在可交易的减排量必须是人为活动产生的,而且是为减排作出了额外的努力。比如说,像原始森林、海洋本身是要吸收二氧化碳的,是有碳汇的,但是这样的碳汇不是额外人为努力而产生的,所以就不能开发为自愿减排项目的产品。另外,已经达到市场平均盈利水平的项目也不具有额外性。比如,我们国家现在的一些可再生能源,投资本身已经实现商业盈利了,出于市场资本逐利的目的产生的减排量,就属于非额外性的。因此,必须是在商业上不具有可行性,需要通过自愿减排市场获取收益才能使得这个项目有效运行,实现减排目标,这才体现它的额外性。所以,从这一点上,大家可能都注意到了我们首批发布的四个方法学,首先要经过额外性论证。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首先发的这四个方法学都是有较好额外性的,比如海上风电,准确地说是深远海并网发电。因为大家都知道,岸上风电肯定比海上风电成本低,所以为了鼓励远海风电,我们方法学明确远海并网发电是首批方法学。大家都很熟悉
光伏发电
,但是这次发布的首批四个方法学里是光热并网发电,因为目前的技术,光热并网发电在商业成本回收方面还有些困难,所以这是国家要鼓励的,包括森林碳汇、红树林营造,都是这个逻辑。因此,额外性就非常重要。
还有一个,也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特点,就是在核算的时候,要符合保守性的原则。有的时候,核算项目到底减了多少温室气体,或者吸收多少温室气体不那么确定,或者选择参数的时候是一个范围,那么我们的规定要符合保守性原则,要确保核算的碳减排量不被高估。如果有一个范围的话,那就是要符合这个保守性原则。我想,这些特点都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特点。
产生高质量的碳信用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需要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都需要对项目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将联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总的来说,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将动员更广泛的行业企业,自主自愿开展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将创造巨大的绿色市场机遇,也会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绿色低碳发展。
两个市场通过配额清缴抵销机制,实现互联互通。《条例》规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的衔接,将更好地形成政策合力,进一步激发绿色低碳创新动力,引导社会各方来共同参与减碳,从而推动落实国家双碳目标。谢谢!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
2011年以来,全国多地启动了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请问此次《条例》的出台,对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哪些影响?谢谢。
赵英民
:
谢谢您的提问。我们国家碳市场建设是从地方试点开始起步的。2011年明确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且先后启动交易,覆盖了电力、钢铁、水泥等20多个行业近3000家企业,有效促进了企业温室气体减排,强化了社会各界的低碳意识,特别是为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建设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我们正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实行统一的行业核算标准、统一的监管规则、统一的交易结算、统一的配额分配方案。《条例》明确了全国碳市场和目前地方试点碳市场的关系,我想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条例》出台以后不再新建地方碳市场。二是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和企业不再参加地方的试点碳市场,就是不重复管控。三是地方试点碳市场应当参照这次发布的《条例》,健全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总的来说,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的同时,地方试点碳市场还将存在一段时间,生态环境部将指导地方试点碳市场在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实行总量控制、有偿分配、市场稳定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继续发挥好地方碳市场试点作用,为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行提供实践经验。谢谢!
谢应君:
最后一个问题。
光明日报记者:
《条例》提出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请问,在开展跨境碳交易和与欧盟就碳边境调节机制开展对话方面有什么考虑?谢谢。
赵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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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提问。我国高度重视碳市场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已经与多个国家和地区还有国际组织建立了良好的碳市场交流合作。事实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就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国际社会其他碳市场建设的经验和教训。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巴黎协定》第六条,为国际社会开展全球跨境碳交易提供了重要指导。目前,《巴黎协定》第六条的具体实施细节还正在谈,国际社会还没有达成共识。但是,这是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正道,我们认为,应该在多边机制下,大家加强沟通,争取早日就国际碳市场达成一致,从而推动全球碳减排。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是一项单边措施,目前已经引发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注。我们认为,全球气候治理应该坚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等国际社会早已达成共识的原则,充分认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不同的历史责任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充分尊重国家自主贡献“自下而上”的制度安排,充分尊重不同国家的国情和能力基础,通过《巴黎协定》第六条的谈判,达成广泛的全球碳市场合作共识,也要避免采取单边行动,减少对区域外国家不必要的负面外溢效应。
谢谢!
谢应君:
感谢各位发布人的介绍,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今天的吹风会就到这里。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
2011年以来,全国多地启动了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请问此次《条例》的出台,对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哪些影响?谢谢。
赵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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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提问。我们国家碳市场建设是从地方试点开始起步的。2011年明确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且先后启动交易,覆盖了电力、钢铁、水泥等20多个行业近3000家企业,有效促进了企业温室气体减排,强化了社会各界的低碳意识,特别是为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建设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我们正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实行统一的行业核算标准、统一的监管规则、统一的交易结算、统一的配额分配方案。《条例》明确了全国碳市场和目前地方试点碳市场的关系,我想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条例》出台以后不再新建地方碳市场。二是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和企业不再参加地方的试点碳市场,就是不重复管控。三是地方试点碳市场应当参照这次发布的《条例》,健全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总的来说,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的同时,地方试点碳市场还将存在一段时间,生态环境部将指导地方试点碳市场在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实行总量控制、有偿分配、市场稳定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继续发挥好地方碳市场试点作用,为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行提供实践经验。谢谢!
谢应君:
最后一个问题。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
2011年以来,全国多地启动了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请问此次《条例》的出台,对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哪些影响?谢谢。
赵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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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提问。我们国家碳市场建设是从地方试点开始起步的。2011年明确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且先后启动交易,覆盖了电力、钢铁、水泥等20多个行业近3000家企业,有效促进了企业温室气体减排,强化了社会各界的低碳意识,特别是为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建设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我们正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实行统一的行业核算标准、统一的监管规则、统一的交易结算、统一的配额分配方案。《条例》明确了全国碳市场和目前地方试点碳市场的关系,我想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条例》出台以后不再新建地方碳市场。二是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和企业不再参加地方的试点碳市场,就是不重复管控。三是地方试点碳市场应当参照这次发布的《条例》,健全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总的来说,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的同时,地方试点碳市场还将存在一段时间,生态环境部将指导地方试点碳市场在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实行总量控制、有偿分配、市场稳定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继续发挥好地方碳市场试点作用,为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行提供实践经验。谢谢!
谢应君:
最后一个问题。
中国新闻社记者:
今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请问,全国碳排放交易权市场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二者有什么关系?《条例》中是否有相关规定?谢谢!
赵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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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提问。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之后,我们国家推出的又一个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两个工具都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两者既有区别、独立运行,又有联系、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我们国家的碳市场体系。通俗来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强制性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自愿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目前主要是具有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法律义务的排放企业,也就是《条例》中说的重点排放单位,由政府向这些企业分配碳排放配额,并规定企业向政府清缴与其实际排放等量的配额,清缴完之后,配额盈余的企业就可以在市场上通过交易出售获益。配额不足的企业,就需要从市场上购买,从而实现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政策导向,降低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的降碳成本。
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目的是鼓励各类主体自主自愿地采取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产生的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后,通过市场来出售,从而获取相应的减排贡献收益。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自愿减排项目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额外性,二是真实性,三是唯一性。我想,真实性大家都好理解,这个项目是真的,这个减排量是准确的。唯一性也好理解,这个项目只能算一次,不能“一女二嫁”,算两次、三次,不能重复计算。我想重点讲一下额外性。这个额外性,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一个特点,体现在可交易的减排量必须是人为活动产生的,而且是为减排作出了额外的努力。比如说,像原始森林、海洋本身是要吸收二氧化碳的,是有碳汇的,但是这样的碳汇不是额外人为努力而产生的,所以就不能开发为自愿减排项目的产品。另外,已经达到市场平均盈利水平的项目也不具有额外性。比如,我们国家现在的一些可再生能源,投资本身已经实现商业盈利了,出于市场资本逐利的目的产生的减排量,就属于非额外性的。因此,必须是在商业上不具有可行性,需要通过自愿减排市场获取收益才能使得这个项目有效运行,实现减排目标,这才体现它的额外性。所以,从这一点上,大家可能都注意到了我们首批发布的四个方法学,首先要经过额外性论证。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首先发的这四个方法学都是有较好额外性的,比如海上风电,准确地说是深远海并网发电。因为大家都知道,岸上风电肯定比海上风电成本低,所以为了鼓励远海风电,我们方法学明确远海并网发电是首批方法学。大家都很熟悉
光伏发电
,但是这次发布的首批四个方法学里是光热并网发电,因为目前的技术,光热并网发电在商业成本回收方面还有些困难,所以这是国家要鼓励的,包括森林碳汇、红树林营造,都是这个逻辑。因此,额外性就非常重要。
还有一个,也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特点,就是在核算的时候,要符合保守性的原则。有的时候,核算项目到底减了多少温室气体,或者吸收多少温室气体不那么确定,或者选择参数的时候是一个范围,那么我们的规定要符合保守性原则,要确保核算的碳减排量不被高估。如果有一个范围的话,那就是要符合这个保守性原则。我想,这些特点都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特点。
产生高质量的碳信用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需要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都需要对项目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将联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总的来说,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将动员更广泛的行业企业,自主自愿开展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将创造巨大的绿色市场机遇,也会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绿色低碳发展。
两个市场通过配额清缴抵销机制,实现互联互通。《条例》规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的衔接,将更好地形成政策合力,进一步激发绿色低碳创新动力,引导社会各方来共同参与减碳,从而推动落实国家双碳目标。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
今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请问,全国碳排放交易权市场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二者有什么关系?《条例》中是否有相关规定?谢谢!
赵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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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提问。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之后,我们国家推出的又一个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两个工具都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两者既有区别、独立运行,又有联系、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我们国家的碳市场体系。通俗来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强制性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自愿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目前主要是具有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法律义务的排放企业,也就是《条例》中说的重点排放单位,由政府向这些企业分配碳排放配额,并规定企业向政府清缴与其实际排放等量的配额,清缴完之后,配额盈余的企业就可以在市场上通过交易出售获益。配额不足的企业,就需要从市场上购买,从而实现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政策导向,降低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的降碳成本。
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目的是鼓励各类主体自主自愿地采取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产生的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后,通过市场来出售,从而获取相应的减排贡献收益。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自愿减排项目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额外性,二是真实性,三是唯一性。我想,真实性大家都好理解,这个项目是真的,这个减排量是准确的。唯一性也好理解,这个项目只能算一次,不能“一女二嫁”,算两次、三次,不能重复计算。我想重点讲一下额外性。这个额外性,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一个特点,体现在可交易的减排量必须是人为活动产生的,而且是为减排作出了额外的努力。比如说,像原始森林、海洋本身是要吸收二氧化碳的,是有碳汇的,但是这样的碳汇不是额外人为努力而产生的,所以就不能开发为自愿减排项目的产品。另外,已经达到市场平均盈利水平的项目也不具有额外性。比如,我们国家现在的一些可再生能源,投资本身已经实现商业盈利了,出于市场资本逐利的目的产生的减排量,就属于非额外性的。因此,必须是在商业上不具有可行性,需要通过自愿减排市场获取收益才能使得这个项目有效运行,实现减排目标,这才体现它的额外性。所以,从这一点上,大家可能都注意到了我们首批发布的四个方法学,首先要经过额外性论证。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首先发的这四个方法学都是有较好额外性的,比如海上风电,准确地说是深远海并网发电。因为大家都知道,岸上风电肯定比海上风电成本低,所以为了鼓励远海风电,我们方法学明确远海并网发电是首批方法学。大家都很熟悉
光伏发电
,但是这次发布的首批四个方法学里是光热并网发电,因为目前的技术,光热并网发电在商业成本回收方面还有些困难,所以这是国家要鼓励的,包括森林碳汇、红树林营造,都是这个逻辑。因此,额外性就非常重要。
还有一个,也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特点,就是在核算的时候,要符合保守性的原则。有的时候,核算项目到底减了多少温室气体,或者吸收多少温室气体不那么确定,或者选择参数的时候是一个范围,那么我们的规定要符合保守性原则,要确保核算的碳减排量不被高估。如果有一个范围的话,那就是要符合这个保守性原则。我想,这些特点都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特点。
产生高质量的碳信用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需要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都需要对项目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将联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总的来说,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将动员更广泛的行业企业,自主自愿开展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将创造巨大的绿色市场机遇,也会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绿色低碳发展。
两个市场通过配额清缴抵销机制,实现互联互通。《条例》规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的衔接,将更好地形成政策合力,进一步激发绿色低碳创新动力,引导社会各方来共同参与减碳,从而推动落实国家双碳目标。谢谢!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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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但与国际上已经成熟的碳市场相比,我国碳交易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碳市场活跃度不足等。请问《暂行条例》的发布,将为我国碳市场建设提供怎样的发展条件?谢谢!
赵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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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提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两年半以来,总体运行平稳,我们也组织专家进行了评估,总的结论就是中国的碳市场总体表现要好于发达国家碳市场建设初期。但是作为一个仍处于起步阶段的新生事物,和发达国家成熟的碳市场相比,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的地方。刚才您提到的市场活跃度、行业覆盖范围,以及市场参与主体、交易不活跃等,这都是需要我们在碳市场建设下一步逐一克服的问题。
《条例》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就当前碳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应该说,为我们逐一克服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撑和保障。除了刚才我介绍的要着力扩大行业覆盖范围之外,进一步推动碳市场建设还有这么几个方面的工作,在《条例》中都有明确的。
一是逐步推行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碳配额分配方式。目前,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分配方式是免费发放,国际上成熟的碳市场大都已经开展了免费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实践。《条例》明确,配额分配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方式。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升有偿分配比例,这样有利于控制碳排放总量,使碳价更真实地反映碳减排成本,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从而推动双碳目标实现,也提升我国碳市场在国际碳定价当中的话语权。
二是建立市场稳定机制。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的市场调控手段还不足,市场稳定机制尚不完善。《条例》将市场调节需要作为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的重要考虑因素,开展市场调控,平衡市场供需,防止碳价格失控等市场风险,为保障碳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是对丰富交易主体和产品作出规定。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只是对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纳入了管控,行业范围还仅仅是发电行业,虽然这个行业排放量很大。交易产品只是碳排放配额现货。《条例》规定,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下一步,我们将本着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基本定位,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优化配额分配方式,逐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不断丰富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方式,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碳减排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绿色低碳转型。谢谢!
红星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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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是,目前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行业具体有哪些?对于下一步碳市场扩容有怎样的考虑?谢谢。
赵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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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提问。中国的碳排放主要集中在发电、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造纸、航空等重点行业,这八个行业占到了我们国家二氧化碳排放的75%左右,这些重点行业工业化程度高,有一定的人才、技术、管理基础,更容易实现对碳排放的量化控制管理和影响含碳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了发电行业。刚才我介绍,排放量大约是51亿吨,占到了全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40%以上。将高排放行业尽早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就是说抓住全国75%的排放,充分发挥市场在碳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可以使得我们全社会的降碳成本实现最优、最小化,从而助力实现我国的双碳目标,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和美丽中国建设。
《条例》对确定行业覆盖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相关的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未来我们将坚持稳中求进、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情况,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行业的碳排放量、数据质量基础、减污降碳协同、行业高质量发展等因素,优先纳入碳排放量大、产能过剩严重、减污降碳协同效果好、数据质量基础好的重点行业。扩围工作将把握好节奏力度,科学合理确定不同行业的纳入时间,分阶段、有步骤地积极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碳排放重点行业,从而构建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
关于扩围工作,目前我们已经开展了两项工作,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是生态环境部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对上述重点行业组织开展了年度的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工作,也就是除了电力行业之外,其他7个行业虽然没有纳入配额管控,但是其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工作,我们已经开展起来。
二是开展扩围的专项研究。对重点行业的配额分配方法、核算报告方法、核算要求指南、扩围实施路径等,开展了专题研究评估论证,相关的技术文件起草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我们正在积极推动,争取尽快实现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首次扩围。
碳排放控制和管理,对于政府部门、行业乃至重点排放单位,都是新生事物。我们将坚持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充分借鉴运用好已有的碳排放管理制度和经验,加强拟纳入行业的碳排放管理的制度建设、数据管理、宣传培训,使这些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在纳入碳市场后,能够满足碳市场的管理要求,确保碳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推动相关行业和重点排放单位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谢谢!
中宏网记者:
我们注意到,《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以及处罚额度。请问《条例》如何强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谢谢。
张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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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法律责任是一部立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只有法律责任完善,制度才能长出“牙齿”。所以,为确保《条例》有效实施,《条例》在着力完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等方面下了很大功夫,着力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有力有效震慑违法行为。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主体全面。也就是说,法律责任覆盖的主体是全面的,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活动各类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等,都规定了明确的违法情形和严格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只要是违反了《条例》,都要受到追究。
二是手段丰富。也就是说,制裁手段丰富多样。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丰富多样的法律制裁手段,包括警告、核减碳排放配额、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检验检测资质、禁止从事相关业务、责令停产整治等。其中,既有申诫罚也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和行为罚;既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又有刑事责任。
三是惩处有力。《条例》对于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坚持重典治乱,加大惩处力度,有效防范遏制。比如刚才讲到的碳排放造假等问题,其中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涉及技术服务机构,因为碳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等工作专业性很强,离不开技术机构,技术机构的数据造假是非常严重的一种违法行为,《条例》对于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以及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有篡改、伪造数据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首先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要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就是坚持“双罚制”,既对机构处罚,又对相关责任人员个人进行处罚。又比如,对于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其中的一个例子,大家可以看到,惩处力度是非常大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