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官网! 今天是:
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

四川省造纸学会

联系电话:

028-83229689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措施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公布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5-08-27 16:25:3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简称“31号令”),将碳排放评价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新建项目”)节能审查范畴,对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相较于2023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下简称“2号令”),《31号令》围绕“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进行了系统性升级,核心变化如下:
           1.正式将新建项目碳排放水平纳入管控范畴,明确法定地位《31号令》明确提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且在第十二条规定节能报告需全面增加项目碳排放内容。
           
    2.调整审查范围,放宽用电项目限制,强化煤炭消费约束《31号令》充分考量国内新能源发电快速发展的形势,在无需开展节能审查的要求上作出“删电增煤”的调整:一方面放宽了对原年用电量在500万~800万度的项目审查;另一方面加强了煤炭消费约束。
           
    3.审查权限提级上移,管控力度提升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省级地区,将视情暂停受理项目审查申请;禁止省级将“双高”项目审查权限下放至县级,并对辖区内进度滞后、能力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区域调整或暂停其审查权限。
           
    4.新建项目应对标先进,绿色低碳水平要求提高《31号令》要求新建项目节能报告中的关键能、碳数据指标需全面对标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及国内外行业水平的“先进水平”,并细化政府审查机构重点,包括主要产品能效、主要设备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标准要求、能源管理体系是否完善,以及对所在地碳排放目标的影响等。
           
    5.优化验收要求,强化事后监督及惩戒措施《31号令》要求验收阶段更关注项目的具体建成情况,包括对项目“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弱化对能碳总量和强度指标数据的要求;此外,加强了后续监督和惩戒措施,项目投产运行后,若经查实未落实节能审查批复要求,主管部门除依法实施处罚外,还将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文章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