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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8-04-02 10:21:01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还从法律层面加大惩罚力度,明确提出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按日连续计罚,罚款将上不封顶。
    新《环境保护法》具有3个鲜明特点:一是对现实的针对性。新《环境保护法》针对环保领域存在,的行政执法不到位、政府责任不落实、企业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制定了多项措施,体现了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要求。二是对未来的前瞻性。新《环境保护法》立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部署,从破解我国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瓶颈制约出发,提出了新的理念和指导原则,规定了新的制度和管理措施,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长远指导性。三是权利义务的均衡性。新《环境保护法》既规定了公民个人、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级政府、环保部门等各方主体的基本职责、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相应的保障、制约和处罚措施,推进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新《环境保护法》还在理念、制度、保障措施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和创新。在创新理念方面,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列入立法目的,提出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和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在完善制度方面,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口向,建立跨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注重运用市场手段和经济政策,明确提出了财政、税收、价格、生态补偿、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污染企业退出激励机制,以及作为绿色信贷基础的企业环保诚信制度。在多元共治方面,不仅强化了政府的环境责任,还新增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赋予公民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明确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规定了财政、教育、农业、公安、监察机关、任免机关、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和机关的环保职责。在强化执法方面,首次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授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