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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造纸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8-04-02 17:18:26
     

    中国造纸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及《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国制浆造纸行业标准化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制定的作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逐步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互协调、互相支撑的中国造纸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CPA标准”)。为规范制浆造纸行业团体标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CPA标准”,是指在还未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能满足制浆造纸行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中国造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CPA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市场主导。市场主体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

    3、创新驱动。鼓励“CPA标准”及时吸纳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提升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

    4、协调推进。统筹“CPA 标准”与现有标准体系,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

    第四条 协会负责“CPA标准”的发起、组织、管理、发布。

    第五条 由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负责“CPA 标准”的审查和批准。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成员由有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技术、标准化管理专家和制浆造纸业企业有关技术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 “CPA标准”的编号规则由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制定。“CPA标准”编号依次由“T/”、造纸协会代号“CPA”、标准顺序号、年代号组成,T/CPA ××××—××××。

    第七条 “CPA标准”制定或修订周期一般为12个月。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CPA标准”制修定程序: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发布、复审等。

    第九条 立项:

    1、任何组织和个人可根据实际需求向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提出标准的立项申请,并填写立项建议书,提交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论证。

    2、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对立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后,在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chinappi.org)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发文正式立项。如标准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标准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条 起草:

    1、标准立项后,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采用开放式原则组建,体现广泛的代表性。牵头起草单位根据申请情况提出工作组组建方案。经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确认后成立工作组,进行“CPA标准”的起草工作。

    2、“CPA标准”应按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则和要求编写。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

    1、“CPA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审查后,面向各主要制浆造纸生产、科研等相关领域以信函或者网上公示的方式征求意见。

     

     

    2、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个工作日。

    3、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4、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在分析研究后做出处理,不接受的应说明理由。

    5、工作组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经确认后提交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

    1、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方式采用函审或会议审查的方式。

    2、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会议审查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委员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四分之三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3、会议审查,应编写“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审查委员名单及专家签字、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工作组应对送审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修改,经确认后,重新上报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者,撤消该标准项目。

    5、“CPA标准”中涉及专有技术和专利的,依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发布:

    1、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修改,按要求形成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处理表、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送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形式审查合格的,由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审查批准。

     

    3、通过审查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在协会官方网站上发布。

    4、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十四条 复审:

    1、“CPA标准”实施后,协会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并进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2、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3、复审结果,在协会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三章   

    第十五条 “CPA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该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CPA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十七条 协会对由于应用“CPA标准”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不担任何责任或相关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执行“CPA标准”的单位,应当在其产品或说明书、包装物上等标注所执行的“CPA标准”编号。

    第十九条 协会不定期对“CPA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造纸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造纸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及《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国制浆造纸行业标准化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制定的作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逐步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互协调、互相支撑的中国造纸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CPA标准”)。为规范制浆造纸行业团体标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CPA标准”,是指在还未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能满足制浆造纸行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中国造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CPA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市场主导。市场主体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

    3、创新驱动。鼓励“CPA标准”及时吸纳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提升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

    4、协调推进。统筹“CPA 标准”与现有标准体系,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

    第四条 协会负责“CPA标准”的发起、组织、管理、发布。

    第五条 由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负责“CPA 标准”的审查和批准。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成员由有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技术、标准化管理专家和制浆造纸业企业有关技术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 “CPA标准”的编号规则由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制定。“CPA标准”编号依次由“T/”、造纸协会代号“CPA”、标准顺序号、年代号组成,T/CPA ××××—××××。

    第七条 “CPA标准”制定或修订周期一般为12个月。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CPA标准”制修定程序: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发布、复审等。

    第九条 立项:

    1、任何组织和个人可根据实际需求向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提出标准的立项申请,并填写立项建议书,提交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论证。

    2、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对立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后,在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chinappi.org)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发文正式立项。如标准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标准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条 起草:

    1、标准立项后,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采用开放式原则组建,体现广泛的代表性。牵头起草单位根据申请情况提出工作组组建方案。经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确认后成立工作组,进行“CPA标准”的起草工作。

    2、“CPA标准”应按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则和要求编写。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

    1、“CPA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审查后,面向各主要制浆造纸生产、科研等相关领域以信函或者网上公示的方式征求意见。

     

     

    2、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个工作日。

    3、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4、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在分析研究后做出处理,不接受的应说明理由。

    5、工作组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经确认后提交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

    1、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方式采用函审或会议审查的方式。

    2、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会议审查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委员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四分之三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3、会议审查,应编写“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审查委员名单及专家签字、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工作组应对送审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修改,经确认后,重新上报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者,撤消该标准项目。

    5、“CPA标准”中涉及专有技术和专利的,依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发布:

    1、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修改,按要求形成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处理表、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送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形式审查合格的,由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审查批准。

     

    3、通过审查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在协会官方网站上发布。

    4、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十四条 复审:

    1、“CPA标准”实施后,协会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并进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2、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3、复审结果,在协会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三章   

    第十五条 “CPA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该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CPA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十七条 协会对由于应用“CPA标准”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不担任何责任或相关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执行“CPA标准”的单位,应当在其产品或说明书、包装物上等标注所执行的“CPA标准”编号。

    第十九条 协会不定期对“CPA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造纸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