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全称为中国造纸协会竹浆工作委员会,英文全名为:Bamboo Pulp Committee of China Paper Association。
第二条 中国造纸协会竹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在中国造纸协会领导下,依据中国造纸协会章程,负责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竹浆行业交流、活动的组织,属中国造纸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单位的联系,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竹浆行业的技术进步、管理优化和经济发展,推进国内竹浆品牌建设,提高竹浆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为会员单位服务,为发展造纸工业服务。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四条 本委员会作为中国造纸协会的分支机构,具有为会员单位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职能及协助政府部门和中国造纸协会加强竹浆行业管理的职能。
第五条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公 平竞争,加强本行业各企业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促进本行业和相关行业共同健 康发展。
第六条 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第八条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随时掌握和收集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及市场信息,汇总本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市场动态,对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提出建议,为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组织推动竹浆纸行业加快技术进步,朝着高效率、高质量、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现代化制浆造纸工业方向持续发展,促进林浆纸行业向产业化、企业规模化、技术集成化、产品功能化、生产清洁化、资源节约化、环保低碳化、林浆纸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和产业全球化方向发展。
第十条 积极参与或承办中国造纸协会有关研讨、交流等活动。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单位提议, 根据生产和市场变化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原则上由各成员单位轮流举办。每年年底前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研究后报中国造纸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加强与其他委员会及其相关单位的联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必须是中国造纸协会会员单位。委员会委员应由本行业较有影响力、热心协会工作的企业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负责委员会的计划、组织与总结等工作,推动委员会活动的开展;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委员会成员单位选举产生,经中国造纸协会秘书处审核,报中国造纸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任职。委员会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但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变动时,由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协商提出方案,经中国造纸协会同意后,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每届任期届满时,由中国造纸协会秘书处与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相关委员单位协商,提出换届方案,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单位可连任,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中国造纸协会拨付的支助经费;
(二)接受的捐赠或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财务由委员会秘书处管理。实行独立收支,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开展活动,由秘书长编制财务收支预算,经主任委员批准后执行,并向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年度财务预、决算,经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报中国造纸协会备案,并向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委员会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造纸协会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