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编号:成环罚字〔2022〕WJ025号
当事人名称:成都金宏瑞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33****2317
法定代表人:冯洪忠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兴路西段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对该公司(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有1台柴油叉车(发动机编号为10030342,排放限值为国I)正在使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5 月 7日向该公司(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述称:1、企业虚心接收批评教育,并立即停止了叉车作业,积极配合现场勘查;2、企业深知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当时董事会就研究决定对此设备进行了报废处理,购置了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叉车,并依法办理取得了相关手续;3、由于近年来新冠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企业经营面临诸多困难,为了稳定员工就业,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减轻企业经济负担,恳请给予撤销或从轻处理。
经对该公司(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已整改完成,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金额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10%以内,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金额下浮10%。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对该公司(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45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